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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脚踩进坑致八级伤残 施工方被判赔6万余元
2009-08-15

   息烽县的魏某从餐馆吃完晚饭出来,一不留神踩进正在施工的人行道上的坑洞内,造成八级伤残。魏某一纸诉状将县建设局与施工方告上法院。日前经贵阳市中院终审,县建设局不承担责任,施工方赔偿魏某6万余元。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7年10月13日晚上9点,家住息烽县的魏某从餐馆吃完饭出来,一不留神,左脚踩进了正在施工的人行道上的坑洞内。经诊断为髌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325天。经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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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查明,2007年9月19日,息烽县建设局将该县环城整治工程发包给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该工程后,该公司在息烽县永靖镇镇府路相关人行道施工中,仅在人行道的两头设立警示标志,而对将魏某致伤的坑洞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魏某踩进坑内。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认为,施工方对此案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告自己对于正在施工的现场应有一定警觉意识,但却没有防范准备,致使自己跌入坑洞中,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本案实际情况,贵阳市中院终审判决判令贵州某建设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7464.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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