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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加强政府行政效能 看谁还敢脸难看事难办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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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三亚3月30日电 (记者王勇)海南日报记者今日从三亚市政府获悉,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改善行政管理,三亚出台了 《三亚市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三亚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三亚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对公务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提出具体要求,对符合辞退规定条件的公务员将予以辞退。
《三亚市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规定,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因决策失误而贻误工作的;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工作效率低下,未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和标准要求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自律意识淡薄,不遵守机关管理制度的;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差的;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浮夸的;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被查时,设置障碍、提供伪证、干扰调查、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和投诉人的。
同一公务员连续被效能告诫3次或跨年度累计4次者,年终考核定位不称职,所在单位应调整其工作岗位,对符合辞退规定条件的将予以辞退;单位连续两年受到2次以上(含2次)效能告诫的,将对该单位“一把手”作组织调整。
《三亚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规范性文件的;不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市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议定和决定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政府、部门、单位整体形象的;治政不严,对上隐瞒,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做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维护公共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力,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采取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非法干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辞退、责令辞职、免职和其他纪律处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受过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亚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规定三亚市监察局在三亚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分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
受到三亚市监察局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两次以上的,无理或故意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对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予以从重或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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