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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近日出台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范围及处理规定
2009-04-30
  南海网4月2日消息(通讯员刘小平、周平虎):近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制定了《海南省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范围及处理规定》(下称《规定》),对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定义、范围和处理规定作出了规范。   据了解,这一规范,是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为贯彻落实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构建和谐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   《规定》第二条规定,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路面执勤民警当场发现或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的后果,交通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于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警察依照规定应当予以口头警告,开具《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教育记录单》交违法行为人签名后放行。   《规定》第四条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视为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一)小型客车(出租车除外)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且驾驶人在车上,经当场指出后立即驶离的,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主干道上或交通高峰期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除外;   (二)外省的汽车、驾驶人因道路不熟悉,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三)在禁止鸣喇叭路段,遇其他车辆突然变更车道、驶入其行驶的车道或行人突然横穿道路等紧急情况下鸣喇叭示意的;   (四)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内,但前轮未越停止线或驾驶人主动停车未进入人行横道线的;   (五)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   (六)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但随车携带,经指出后改正的;   (七)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指出改正的;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网状线内停车未影响车辆通行的;   (九)驾驶人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经指出改正的;   (十)市区道路遇交通堵塞车辆停止或缓慢行驶时驾驶人和乘车人未系安全带,经指出改正的;   (十一)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十二)在机动车道边拦乘机动车的;   (十三)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经指出改正的。   除此之外,路面执勤民警可以根据现场实际,对其他符合轻微违法行为情节和条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决定是否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于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路面执勤民警现场执法时处理程序为:   (一)口头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作出的处理事项;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指出该交通安全违法的危害性,并予以纠正;   (四)告知对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五)制作《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教育记录单》;   (六)教育记录单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   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违法行为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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