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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将废止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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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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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务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相协调
我省将废止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已另行开征车辆通行附加费
中图社海口3月24日讯 (记者邱大军)为与国务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相协调,从1996年开始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行将废止。由省政府提请审议的这项议案,已经提交今天召开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审议。
1996年9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特区法规形式将公路养路费、过桥费、过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等4项规费合一,统一征收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从源头上根治了公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三乱”现象,使海南成为全国唯一没有公路收费站卡的省份,真正实现了“一脚油门踩到底”,大大提高了公路运输效率,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支持。
省交通厅厅长董宪曾介绍说,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同时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于我省燃油附加费中包含的公路养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也在此次国家取消的六项收费之列,我省已不能继续在销售环节征收燃油附加费。而燃油附加费包含的其它两费即过桥费和过路费,可以依法另行征收。为使我省地方立法与国务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相协调,省政府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废止该项《条例》。
据了解,为继续巩固我省燃油附加费改革成果,省委、省政府经多方努力,已争取并得到国家支持我省另行开征车辆通行附加费,以代替原燃油附加费包含的过桥费和过路费。该项政策已于2008年12月20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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