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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垦改革有法可依 不设改革过渡期 |
2009-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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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孙乐明)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将从7月1日起施行,内容涉及管理机构设置、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及改革方向、政策支持和经营体制改革等多个方面。
2008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关于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改革的核心是由海南省全面管理海南农垦,把海南农垦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改革的重点是剥离农垦的社会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年10月,海南省委、省政府制定《关于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改革做出具体部署。
省农垦总局体改法规处处长吴裕丰说,近2年来,海南农垦改革的步伐一刻也没有停,并逐步走向深化。此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对海南农垦改革的方向、原则和内容,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和固定,将使农垦改革更加彻底和深入,并为农垦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业内人士指出,海南农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阻力。《决定》的通过,将有利于克服这些困难和阻力,有利于攻克改革堡垒。从另外角度看,改革是必然的,不改革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方向改革,则不允许甚至是违法的。这将使农垦改革的使命显得更神圣,改革的方向更明确,改革的决心更坚定。
5月27日,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近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处长李永利,对《决定》部分内容进行了解读。
不设定改革过渡期
关于农垦体制改革的过渡期限,《决定》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李永利说,改革是有过渡期的,但不具体设定是基于两方面考虑。首先,国务院《关于同意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批复》和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并未就农垦体制改革的过渡期间作出明确规定。另外,农垦改革涉及部门广、人员多,具有复杂性、艰巨性和不确定性,且农垦体制改革需要稳步推进,应当给政府足够和必要的时间、空间,因此《决定》也不规定具体的过渡时限。
管理机构设置
《决定》第三条规定:在过渡期内,省农垦总局继续履行农垦的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农垦各国营农场设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国营农场区域内的社会公共管理事务,接受省农垦总局领导。过渡期满后,省农垦总局及各国营农场设立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的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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