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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农妇状告孩子他爸重婚 男子被判无罪 |
2009-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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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农妇状告孩子他爸重婚案一审宣判
男子被判无罪 农妇提起上诉
本报文城8月13日电(记者 纪燕玲 实习生 金菊 李霞)本报7月14日《孩子他爸和别人领了结婚证》报道了文昌农妇陆春夏状告孩子父亲重婚一案,此案近日一审有了结果,文昌市法院一审判处男方无罪。女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文昌市法院一审查明,自诉人陆春夏与被告人洪某从1996年至2006年6月同居生活,1996年12月生下一女儿,2006年6月又生下一儿子。此后洪某到陵水县陵城镇一金行工作,陆春夏带两个孩子到其娘家白沙县生活。在此期间,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6月3日,被告人洪某与陵水女子崔某在文昌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2009年6月23日,陆春夏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指控洪某在与崔某结婚之后,回到家中还与她以夫妻名义生活,从2008年12月到2009年4月13日,达4个月之久,已经触犯重婚罪。7月24日,文昌市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文昌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洪某无罪。
陆春夏不服提起上诉。陆春夏认为,她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完全足以证明洪某依法已构成重婚罪,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包括30多名同村的人的证明书,证明2008年农历12月23,洪某把她和儿子从娘家接回东郊椰子场共同居住,一起办年货过年。此后,洪某还多次回来,每次回来都与她同吃同住,并一起带着孩子上街买衣服,一起走亲访友等,这显然就是一家人的行为。并提供证人出庭证明,证明洪某每次回来都与她同吃同住。
陆春夏说,二审她仍将再次要求女儿出庭作证,如果未成年人不好出庭,希望法院能给女儿做个笔录,家庭生活女儿当然知道得最清楚。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二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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