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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再就业优惠证》停办 原证颁发三年内可享优惠
2009-06-17

记者从省就业局了解到,今年起黑龙江省开始停止《再就业优惠证》审批和发放,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按照审批发放时间计算,三年内有效。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社区申领或换发《就(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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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规定,今后黑龙江省将向劳动者免费发放统一《就(失)业登记证》,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如果符合《就(失)业登记证》申领条件,可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换发,《再就业优惠证》同时注销。原有政策享受期未满的,剩余期限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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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就业优惠证》停止颁发后,持证人员享受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审批也随之停止。但原来的《再就业优惠证》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未满三年的,仍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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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失)业登记证》申领条件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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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具有哈市常住户口(含暂住证),男年满16至59周岁,女年满16至49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目前无业的人员,均应进行失业登记并申领《就(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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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失)业登记证》申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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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肄)业未能继续升学人员(含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就业转失业人员;3.未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4.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5.外来(农村)劳动力;6.符合失业登记范围的其他人员(含残疾失业人员)。(编辑:鲍蕾)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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