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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新规:国资损失须追究领导责任
2009-08-05
黑龙江新闻网讯 日前,从省国资委获悉,为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损失,省国资委出台了《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分别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主要职责、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规定。

  新出台的办法详细列举了国有企业在日常经营和重组改制等多种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范围,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52种情形。办法规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三种方式: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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