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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国有企业资产出现重大损失 负责人终身不得聘用
2009-08-05

从省国资委获悉,《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日前出台。根据该办法,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老总造成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严重者将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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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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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该办法详细列举了国有企业在日常经营和重组改制等多种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范围,涉及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诸多环节,并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52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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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三种方式,其中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企业若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同时给予禁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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