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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关于加强法院民商事案件执行工作决定
2009-08-31
  2009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民商事案件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今年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清理执行了一批积案,使人民群众反映的执行难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但是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切实加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力度,规范执行工作,建立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特作如下决定:

  一、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妨碍执行。

  二、对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必须覆行。被执行人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和转移财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举报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悬赏举报的奖金、委托审计的有关费用在执行财产中优先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媒体登载和录入企业、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等途径,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其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三、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坚决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在执行工作中发现国家机关制定阻碍或者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的违法文件,或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干扰和拒不履行案件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四、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阻碍执行。协助执行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由人民法院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建议有关单位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时,需要办理房屋、土地、车辆、船舶、股权、投资权益等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转移等手续,及查询工商、税务、户籍档案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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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检察、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建设、税务、工商、劳动保障、规划、国有资产管理、出入境管理、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工作制度,并配合人民法院建立有关信息沟通和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建立系统内统一查询、冻结、扣划的工作机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阻碍执行。

  公安机关对暴力抗拒执行,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事件,应当迅速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下落不明需要协助查找的,应当予以协助;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停止办理出境手续,限制其出境。

  五、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禁私自委托、暗箱操作、恶意串通、牟取私利等行为。

  六、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执行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逐案管理,及时退返,严禁拖延给付、挪用、挤占执行款。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并在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给予保障。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级设立救助资金。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义务能力,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救助,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申请执行人予以适当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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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使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保证执行权的正当行使,防止执行权的滥用。(黑龙江省政府网站 编辑:朱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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