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致(湖北)全省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全省农民朋友们:
实施“家电下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发展,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
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体现党和政府关心、改善农
民生活品质和农村消费环境的民心工程,我省实施“家电下乡”的具体政策是: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凡是
湖北省农业户口的家庭,在湖北省境内和规定时间内(2008年12月1日—2012年11月30日)到公告的“家电下乡指定店”购买规定的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均可享受补贴,每户家庭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2台(件)。
二、补贴产品和标准
国家现确定给予补贴的产品:彩电单价不超过2000元;电冰箱(含冷柜)单价不超过2500元;手机单价不超过1000元;洗衣机单价不超过2000元;空调单价不超过25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单价不超过1500元、燃气热水器单价不超过2500元;电脑单价不超过3500元;家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单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购买以上家电下乡产品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汽车、摩托车补贴按国家《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 号〕)执行。
三、补贴资金申报
农民在“家电下乡指定店”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应到户口所在地财政所申请领取补贴,申报补贴时需携带:
1、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产品专用标识卡(随机);
2、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没有户口或户口遗失的需有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购买人储蓄存折或粮食直补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当地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或邮政储蓄所)开立储蓄账户。
四、补贴资金审核及兑付
1、乡镇财政所初审确认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于每月15日30日将审核合格资料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并作出明确说明。
2、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民粮食直补(县级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所)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其直接划拨到购买人储蓄存折。
五、注意事项
1、购买的补贴类家电产品必须是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公告的中标产品。
2、销售补贴类家电产品的网点必须是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的我省中标销售
企业授权,并经县级以上商务、财政部门备案和公告的“家电下乡指定店”,凡未经县级以上商务、财政部门备案和公告的家电销售网点售出的家电产品均不享受补贴。
3、农民在“家电下乡指定店”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时,应督促销售网点及时将购买产品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否则不能享受补贴。
4、请农民朋友妥善保管好购买产品的发票、产品专用标识卡,当购买产品出现问题时,请携带产品的发票、产品专用标识卡到购买点办理维修或换退货等事宜,以维护保障自身权益。
六、咨询和投诉电话
省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27-85730226, 欢迎广大农民朋友对家电下乡工作进行监督。
湖北省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问:什么是家电下乡?
答:家电下乡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积极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是财政和贸易政策的创新突破。主要内容是,顺应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运用财政、贸易政策,引导和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2、问:家电下乡补贴政策与其他财政补贴政策比较,有何创新之处?
答: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政策,是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补贴。将补贴品种和型号、补贴的比例、补贴资金的负担等政策设计好,将补贴流程设计既科学合理,又简便易行,确保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农民是最关键的。但家电下乡政策与其他对农民补贴政策的不同之处:一是以往对农民的补贴主要侧重于生产,而家电下乡是对消费环节的补贴,只有农民购买了家电才给补,直接拉动消费。二是家电下乡利用财政政策杠杆,引导生产
企业设计、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的产品,完善售后服务,同时引导经销商健全农村家电流通网络、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实现了财政政策与生产、贸易政策的结合,利民、利企、利国,农民得实惠、
企业得市场、政府得民心。这是这项政策的创新所在。
3、问:全面推广家电下乡政策是如何出台的?具体步骤是如何安排的?
答:实施家电下乡政策,对于惠农强农、扩大内需、拉动生产,保持
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重要意义,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决策部署、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举措。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从2007年12月开始,在
山东(含青岛市)、
河南、
四川三省进行了家电下乡试点,即对农民购买彩电、冰箱(冷柜)、手机3类产品,按销售价格13%给予财政补贴。2008年12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到
内蒙古、
辽宁、
黑龙江、
安徽、山东、河南、湖北、
湖南、
广西、重庆、四川、
陕西等12个省(区、市),补贴产品增加洗衣机。自2009年2月1日起,余下的19个省(区、市)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