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格祺伟 容玉霞 通讯员 胡渊茗) 近期,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平江[PingJiang]县原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贤德受贿[ShouHui]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以受贿[ShouHui]罪依法[YiFa]判处被告人张贤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追缴其犯罪所得赃款1428312元,上缴国库。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贤德在担任平江[PingJiang]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平江[PingJiang]县招标领导小组副组长、平江[PingJiang]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平江[PingJiang]县商业步行街项目挂点县级领导、106国道平江[PingJiang]段改造建设工程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ZhiWu]期间,利用职务[ZhiWu]上的便利,在工作安排、承揽工程、解决政策优惠、减免费用等方面,为他人[TaRen]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TaRen]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42.8312万元。 内容来自dedecms
法院审理认为,张贤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ZhiWu]上的便利,为他人[TaRen]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TaRen]财物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ShouHui]罪。鉴于其在案发前向行贿人退还了360000元受贿[ShouHui]款;在纪委调查期间,坦白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并在案发后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且具有悔罪表现,依法[YiFa]可以从轻处罚。张贤德虽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故辩护人提出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遂依法[YiFa]作出上述判决。 copyright 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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