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汪菲菲、实习生温宇勤、记者刘太金报道:进贤县某行政机关对一名医生作出处罚1万元的决定后,未组织听证。进贤县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判决,撤销进贤县某行政机关这一行政处罚决定。
进贤县某镇卫生院B超检查医师曾某,在2006年9月至11月期间,在未经检查登记及交费的情况下,给两名已怀孕的亲戚做胎儿部位检查。某行政机关发现这一违法行为后,于2007年8月21日对曾某作出行政处罚1万元的决定,但该行为未举行听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行为是错误的,但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由于被告没有依法举行听证,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