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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 购房者应拒交煤气管网费
2009-04-30
  11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 购房者可拒交煤气管网费   12月11日,本网报道了《停收通知早下发 楼盘收取煤气管网费是否违法?》后,更多的购房者打来电话说自己新购的住房仍然在收取煤气管网费,并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既然早就停收通知,为什么还一直在征收?”记者带着这个问题采访了辽宁省物价局收费二处,得到消息称,省物价局已经明文要求取消煤气管网费。今年11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如果开发商仍收取煤气管网管,购房者应拒交,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收费二处一位姓张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关于沈阳市向购房者收取煤气管网费的问题,一直有很多人咨询投诉。今年10月8日,省物价局与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规范商品房附属设施建设费用。附属设施建设费用是商品房建设成本的组成部分,必须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严禁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收取对讲门及对讲系统等监控设施费、防盗门费、门窗差价款、煤气报警器费、漏电保护器费、通信设施费、电表费、水表费、煤气表费、热表费、楼道灯费、邮箱费等所有附属设施建设费用。”   收费二处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沈阳市收取的煤气管网费也在此次被规范的收费项目之内。自11月1日起,凡是再向购房者收取煤气管网费,属于一种违法行为,购房者可以携带购房合同和发票,向辽宁省或沈阳市物价监督检查部门举报投诉。   省物价局举报中心:86257056   市物价局投诉电话:12358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建设厅   辽价发[2008】97号   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房产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房产业的发展,居民住宅消费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在居民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部分地区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加收或代收部分建设配套费用及未办理合法手续收取物业费等,群众反映较大。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入住环节收费行为,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产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房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住房[2006]2 1 6号)精神,现将我省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建设项目收费(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实行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审批。未经合法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收费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全部建设项目收费都应计入商品房成本中,严禁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收取。   二、规范商品房附属设施建设费用。附属设施建设费用是商品房建设成本的组成部分,必须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严禁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收取对讲门及对讲系统等监控设施费、防盗门费、门窗差价款、煤气报警器费、漏电保护器费、通信设施费、电表费、水表费、煤气表费、热表费、楼道灯费、邮箱费等所有附属设施建设费用。   三、规范垄断企业收费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两管三线”的安装工程费用,应计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四、规范购房者特殊要求收费。根据购房者的特殊要求增加的配套设施和其他工程量,经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在售房协议中约定后,方可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按其约定另行收费。   五、规范物业收费。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房屋入住时,必须严格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收费。   六、规范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房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或以书面形式告知单套住房价格的相关信息,实行“一套房一标价”。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收费单位必须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件依据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收费单位按规定应到同级物 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年度审验。   八、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入住收费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收费行为。省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加收费用的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切实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本通知自二O O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国家如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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