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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物业管理条例2月实施 解决小区被弃管问题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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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新闻网讯 (记者 王恩重) “2月1日起,《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后,将避免出现物业公司‘失踪’现象”,1月20日,省政务公开办、省政府纠风办与省建设厅联合召开解读《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辽宁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处长李海洋在发布会上就新《条例》的内容实施及目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物业公司一夜“蒸发”难再出现
在此前不少媒体报道中,都出现过物业公司在合同期满前一夜之间“蒸发”,对物业小区弃管,害得小区成了大杂院,没人管理。对于这种现象,李海洋表示,《条例》实施后,管理部门将对上岗服务的物业公司收取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从而既要求物业公司保证服务质量,同时也避免其突然玩“失踪”。
欠物业费被夺参选业委资格?不合理!
某些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要求,参选业委会候选人条件中,要求参选人“必须按时足额上交物业管理费”,否则不能被选举,而业委会委员一旦拖欠物业费,也将在下一期的评选中被剥夺资格。对于该现象,李海洋表示,在《条例》中规定,只要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即正式业主,都有资格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与是否缴纳物业费用无关。
对于其他目前老百姓反映比较多的入门卡、搭车收费、占道违建等问题,李海洋认为,如果涉及具体的收费争议,可以向相关物价部门进行反映,此外很多问题其实都可以通过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协商解决,并在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具体说明。
李海洋还介绍说,目前我省具有资质的物业公司共1997家,从业人员达到11万人;目前我省共有住宅小区10333个,08年底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有4050个,占总数不到40%。目前我省物业管理实践中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物业管理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行为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缺乏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制约等等。新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对于业主的定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等诸多方面都有了进一步的明确。
据悉,《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的实施,对于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链接: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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