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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五部门要求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制度
2009-08-06
内蒙古日报8月3日讯 为了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内蒙古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5部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和审计成果运用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大审计整改力度,建立和完善5项审计整改制度。   一是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要求审计机关要将审计结果在被审计单位的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责任细化,并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全年审计整改情况。各级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并根据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二是审计整改联动机制。要求纪检、组织、检察、监察、人事、财政、税务、公安、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三是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要求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四是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对审计整改工作不落实和落实不到位负有责任的被审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纪委、组织、监察、人事、审计部门依纪依规追究其责任。   五是审计整改公告制度。要求审计机关要在做好审计结果公告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审计整改公告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对整改效果比较好的要予以充分肯定。(杨帆冯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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