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上了解到,我区首次出台的《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规定,举报“红顶煤商”投资入股煤矿、煤矿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等,经核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最高1万元奖励。
《办法》规定的受理举报内容为: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生产或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煤矿非法生产(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擅自进行生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瞒煤矿伤亡事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和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规定受理举报部门60日内必须办结,给举报人一个答复,其中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