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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更改廉租房保障关键词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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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廉租房保障多用宽泛的“加大力度”表述,今后几年将按照严格的“计划表”推进,这一变化的“节点”是12月13日召开的自治区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这张“计划表”,该“计划表”对2008年、2009年具体解决多少困难群众住房、解决方法、资金来源等标注得明明白白。自治区代主席王正伟说,让困难群众有房子住,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在年底前建立起一套合理规范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机制,按照规划“铁板钉钉”加以落实,确保廉租房真正成为“民心房”、“济困房”。
会议决定:对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今年年底前,五个地级市和青铜峡、灵武市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对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12300户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9年对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15300户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10年要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会议确定了保障对象条件、保障方式、保障标准、资金、房源等。保障对象的基本条件是: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保障方式是: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每人不超过15平方米,每户控制在50平方米。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予以合理确定。廉租住房来源主要是新建一批、收购一批、利用一批、开发商提供一批、鼓励企业及社会捐赠一批等。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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