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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杜绝经济适用住房“鹊巢鸠占”现象
2009-04-30


  群众反映强烈的经济适用住房“鹊巢鸠占”现象有望得到解决。记者12月13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上了解到,即将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退出等制度,通过对申购者收入、购买权限、转卖等设置“门槛”,可将鱼目混珠的“关系户”拦截在门外。

  1999年至今,我区共竣工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建房)683.6万平方米,解决了8.6万户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但是这个数字远远满足不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加上管理不严,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关系户 “鹊巢鸠占”,使经济适用住房更是洛阳纸贵。自治区建设厅日前做出规划:“十一五”期间全区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每年达到80万平方米,房价增长较快的城市每年要按不低于当地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15%的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同时,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上进行规范,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真正发挥作用。

  我区即将出台的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则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和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居住建筑面积70%以下的可进入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严格限定于小、中、大套,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住房销售实行准购制度,由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每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房改房且达到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或已经参加集资建房的家庭均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此次建立的“退出制度”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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