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洪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8年7月8日,被告人洪某在西宁市城北区毛胜寺某路口与吸毒人员马某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毒品海洛因0.2841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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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某明知系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处罚。鉴于被告人洪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洪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作者:马永燕 徐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