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3月1日讯(记者 王悦 通讯员 王卉) 在银行[YinXing]工作的李某[LiMou],任职期间利用无固定人员使用的柜员号进入银行[YinXing]的计算机系统,将32万元公款[GongKuan]转入了两家熟悉的单位再取走,随后携款逃亡了15年。去年4月他在河北落网,近日,四方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李某[LiMou]一审因贪污罪获刑10年半并被没收财产35万元。 家住四方区瑞昌路的市民李某[LiMou]大专毕业后在四方区一家银行[YinXing]工作,他在会计科担任记账员,平时的工作职责是签发汇票、处理账目等。在职2年时间,大笔款项由他经手,渐渐地他产生贪念。李某[LiMou]发现,利用银行[YinXing]无固定人员使用的柜员号进入银行[YinXing]的计算机系统,可以轻松把钱转入其他账户。为此,李某[LiMou]电话联系了平时业务关系不错的两家饭店,等其转账后让对方做“外应”。 1995年2月20日、3月9日,他先后利用午休时间,在电脑输入了无固定人员使用的柜员号进入银行[YinXing]的计算机系统,将32万元公款[GongKuan]分别转入两家饭店的账户,并修改由其本人负责的汇出款手工账,造成账目假平。提出32万元现金后,李某[LiMou]携款潜逃。银行[YinXing]发现后接着报了警,警方随后对李某[LiMou]展开追逃。 2010年4月,潜逃河北的李某[LiMou]被警方抓获并押回青岛。近日,四方法院审理了该案。李某[LiMou]在法庭上表示,潜逃这些年,他主要是在淄博和潍坊生活,后来去了河北。卷走的公款[GongKuan],他都用于租房和吃喝消费,整天担心被抓,李某[LiMou]这期间再也没有找工作。 “李某[LiMou]系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GongKuan]十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主审法官表示。李某[LiMou]贪污公款[GongKuan]32万元,赃款均挥霍未能追回,给国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四方法院近日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没收财产35万元。 (编辑:S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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