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3月2日讯(本报记者) 两名协警在协助警方查纠无牌摩托车[MoTuoChe]时,对一辆无牌摩托车[MoTuoChe]进行追逐,致摩托车[MoTuoChe]驾驶人撞车身亡。日前,金乡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两名协警犯滥用职权罪,免除刑事处罚,只负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5月9日6时许,金乡县两名协警张明[ZhangMing]、李华(均化名)在街头协助交警执行违法车辆查处任务。当拦截一辆无牌摩托车[MoTuoChe]时,驾驶员未停车接受检查,驾车逃跑。张明[ZhangMing]、李华随即驾驶先前查获的一辆摩托车[MoTuoChe]追赶,在追至一丁字路口时,一辆货车行驶过来,张明[ZhangMing]、李华紧急刹车,无牌摩托车[MoTuoChe]驾驶员则撞在该货车上,头部、躯干部多处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公安机关鉴定,摩托车[MoTuoChe]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张明[ZhangMing]、李华两人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明[ZhangMing]、李华在代表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时,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对一般违法车辆不得驾驶车辆进行追缉的规定[GuiDing]和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在检查车辆中“八不查”、“七严禁”的有关规定[GuiDing],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GuiDing]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代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车辆时超越职权,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GuiDing],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GuiDing],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GuiDing],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判决张明[ZhangMing]、李华两人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张明[ZhangMing]、李华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编辑:S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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