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老字号冠名权纠纷,4家“雷允上”对簿公堂。本案经黄浦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上海雷允上豫园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二中院。今天上午,本案二审在二中院开庭。截至发稿,此案仍在审理中。
1998年5月,雷允上西区公司在征得雷允上北区药业股份公司和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的同意后,与青湖林公司合作筹建豫园健康公司,允许新公司使用“雷允上”字号。协议同时约定,如果新公司解体,“雷允上”品牌由雷允上西区公司收回。2003年3月,雷允上西区公司从新公司退出股权,并收回老字号使用权,要求豫园健康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但是,2004年至2006年这3年中,该公司依然使用老字号并获利397万余元。因协商无果,三家雷允上公司一起将豫园健康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双方主要有两大争议焦点。焦点之一在于,被告豫园健康公司停止使用“雷允上”字号的前提条件,究竟是双方合作解体,还是该公司解体。原告认为,2003年3月之后,被告就不能再使用“雷允上”名称。而被告则认为,该公司并没有解体,而且还与原告签订过销售合同,一直销售原告产品,所以不属于擅自使用。焦点之二在于,青湖林公司在筹建公司过程中所出的225万元资金属于何种性质。原告认为这笔钱是对豫园健康公司的货币投资,而被告则认为这笔钱是店招作价费,也包含对“雷允上”字号使用权的许可费用,因此该公司可以合法使用这一字号。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协议内容,原告转让股权后被告不得再使用“雷允上”字号的意思表示明确,且应将“公司解体”理解为“双方合作解体”而并非“企业解体”。此外,根据被告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记载,225万元并非店招作价费。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购销合同,但无法推导出原告默许被告继续使用“雷允上”字号。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雷允上豫园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老字号“雷允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因被告上海雷允上豫园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二中院审理后将择日宣判。 tujian.org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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