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从银行取出15万元后,存入了好友银行卡中,事后双方对这笔钱是借款还是还款各执一词。近日,南汇区法院判定15万元是杨先生借给黎先生的钱,遂判决黎先生归还借款,并偿付相应利息。
2007年4月29日,杨先生与黎先生的妻子共同到银行,杨先生从卡内取出15万元,存入黎先生的银行卡内。后来,杨先生追讨这笔钱时,遭到拒绝,遂提起诉讼。
杨先生诉称,黎先生是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他借款并承诺一星期后归还。他念及朋友情谊,没要求黎先生出具借条,而是要求黎先生将银行存款业务回单作为借款凭据交由他保管。
法院两次开庭,黎先生都未到庭。对于杨先生的诉请,黎先生的代理律师辩称,2007年初,杨先生向黎先生借款15万元。黎先生当时收到的15万元,是杨先生归还他的借款。当被问及当初是否有借条时,律师一会儿表示“没有借条”,一会儿又称“借条被撕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黎先生代理律师的陈述内容不一、前后存在矛盾,故对黎先生代理律师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基于以上分析,法院采信杨先生的主张,认定黎先生向杨先生借款15万元。 tujian.org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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