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公司法务经理的法学研究生周某,在试用期内居然解释不清相关法律名词,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周某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昨天,闸北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周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去年5月,周某应聘进入一家合资企业工作,担任法律部法务经理。双方签订了2008年5月至2010年6月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5万元,试用期两个月。同年7月初,企业人事部门在对周某进行试用期综合考察和评估中发现,周某的能力存在问题。当被问及“法定代表人的定义、职位范围及法律责任”时,周某未能明确回答,而是附上长达数十页的法律条文。当被问到“中标通知书相关法律责任问题”时,周某又提供大量理论观点,没有可操作性。该企业以周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周某申请仲裁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约。
法院认为,作为被告高薪聘用的法务经理,周某应具备与其岗位、薪资水平相对应的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但周某在试用期未能表现出应有的法学知识和分析、总结能力,被告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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