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处方管理办法》实施两周年,昨天,全市卫生监督部门在各区县开展加强精麻药品管理专题宣传活动,强调医生开具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处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处方书写、开具的有关要求。如处方当日有效,在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对于住院患者的精神类、麻醉类药品应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另外,《办法》还要求,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向患者交付药品时,应当向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