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举家前往美国定居的刘先生,在2008年回到国内,把自己的姐姐和外甥女告上了法庭。刘先生起诉的原因是在他出国十多年后,姐姐把原先由他承租的公房变更到外甥女名下,又买下了房子。如今房屋动迁,刘先生想要请求确认当初变更承租权的行为无效。昨日,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刘先生的请求未得到支持。
2008年被动迁的这处房屋位于天平路上,原为公有住房,承租人是刘先生的父亲。父亲过世后,刘先生和姐姐刘女士于1966年10月申请更改租赁户名并分户承租,刘先生承租底层客堂,姐姐刘女士承租楼上前楼及亭子间。1980年3月,刘先生携妻女前往美国定居,并注销了本市户籍,之后取得美国国籍。1980年7月,刘先生曾通过刘女士致函房子的管理方天平房管所,希望将系争房屋恢复合并一户。但该信函并未交付房管所。1991年5月,刘女士的女儿即刘先生的外甥女小文,以刘先生女儿的名义向房管所申请变更系争房屋底层客堂的租赁户名,同时提交了一份父女姓氏不同原因的说明,该说明落款处签有刘先生姓名并加盖了刘先生的印章。房管所据此办了手续,承租人变更为小文。2000年3月,刘女士母女申请将系争房屋合并为一个租赁户名,承租人为刘女士。几个月后,刘女士母女购买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直到2008年这处老房子动迁,刘先生得知此事,与姐姐、外甥女就此产生矛盾,并诉讼到了法院。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先生及其妻女均去美国定居并注销了在系争房屋内的户籍。同时,刘先生在去美国时也没有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系争房屋保留承租权的手续。刘先生已经丧失了对系争房屋的承租权。刘先生主张在办理系争房屋承租权变更时自己不在国内,给房管部门的材料中的签名不是自己的亲笔,印章也不是自己加盖的,不能否定他已经丧失了系争房屋承租权的事实。故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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