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顺弟
1950年生;1994年-2004年7月,任闵行梅陇镇党委副书记;2004年7月,辞去梅陇镇党委副书记,不再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
3项犯罪事实
2002年-2003年10月,吴顺弟指使他人将陇兴集团和华兴公司共98万余元资产转移、隐匿于其控制的点聚公司和上海鹏展刀具有限公司。
2002年-2003年3月,吴顺弟指使他人分别虚增90万元、50万元和69万余元三笔款项,致陇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净资产减少209万余元。
2004年9月-2006年10月,上海森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长彦给予吴顺弟700余万元。2006年9月,他又收受窦某86.5万元“购车款”。
早报记者 顾文剑
昨日,上海市一中院对原梅陇镇党委副书记吴顺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涉案2800万元的被告人因为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非法获得“投资回报”
此案中的被告人吴顺弟出生于1950年,曾于1994年至2004年7月,任闵行区梅陇镇党委副书记。2004年7月,吴顺弟辞去闵行区梅陇镇党委副书记一职后,不再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任何职务。在任职期间,吴顺弟全面负责陇兴村党务工作及经济工作,全面管理陇兴村所有集体资产及下属企业,先后担任陇兴村下属集体企业华兴公司总经理、陇兴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等职。
检方指控吴顺弟一共有3节犯罪事实,2002年至2003年10月,被告人吴顺弟利用担任梅陇镇党委副书记、陇兴村党总支书记兼陇兴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华兴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陇兴集团和华兴公司共计人民币98万余元资产以支付水电费等名义转移、隐匿于吴顺弟控制的点聚公司和上海鹏展刀具有限公司。
2002年至2003年3月,在陇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系陇兴集团全资子公司,下简称陇兴房地产公司)转制期间,吴顺弟指使他人以支付华兴公司房租、绿化费等名义,分别虚增90万元、50万元和69万余元三笔款项,致使陇兴房地产公司净资产减少209万余元。后吴顺弟等将90万元归还至梅陇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2005年至2006年,吴顺弟等人将上述218万余元资产私分、挥霍殆尽。
与此同时,在2002年下半年,吴顺弟利用职务便利,经与他人商定,由上述人员以点聚公司和自然人李明德的名义与上海森都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森都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上海森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并将陇兴村429坊1丘地块交由该公司开发。2004年9月至2006年10月,森都公司法定代表人窦长彦先后多次给予吴顺弟等人“投资回报”款共计1750万元,其中吴顺弟分得700余万元。2006年9月,被告人吴顺弟还收受了窦某给予的86.5万元“购车款”。此外,吴顺弟挪用陇兴集团、华兴公司697万余元公款并进行营利。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庭审时,被告人吴顺弟辩称,对于起诉指控其侵吞公共财产308万元及挪用公款697万余元的事实,其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及挪用公款罪。法院认为,吴顺弟在指控的受贿事实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指控的贪污及挪用公款事实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顺弟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收受或单独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00余万元,个人实得8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吴顺弟利用其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职务便利,伙同吴某等人将本单位财物共计300余万元予以侵占,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
他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60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吴顺弟一人犯有数罪,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结合吴顺弟的退赃表现,一中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吴顺弟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3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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