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特派记者马茂虎)8月19日下午,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日前,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忻州市原土地局长郝兴仁受贿案二审后作出了判决:郝兴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追缴90万元赃款,赃款的孳息4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6月22日,山西静乐县人民法院对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郝兴仁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郝兴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追缴的90万元赃款及40万元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郝兴仁不服,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郝兴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财19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公正。根据上诉人郝兴仁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酌情采纳上诉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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