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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陕西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迈出重要一步
2009-04-30
——写在《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即将提交三审之际   经过反复论证修改的《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修改二稿 )》,即将提请于12月9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 行第三次审议,并有望获得通过。与以往各项法规条例出台不同的是,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 基础上,首次以召开“立法听证会”征集意见的方式引入地方性法规 的制定和修改过程。   采取立法听证方式近年来在国内许多地方立法中逐渐进入人们的 视野。这种方式大多是选择一些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与人民群众 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在媒体上对条例草案进行预先公布,然后通过 公开征集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听证,达到全社会共同参与、集思广益、 汇聚民智,使法规更趋公正、科学与合理。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经过省十一届人大 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二次审议修改向社会全文公布征询意见,并确定于 10月30日召开条例立法听证会,立即吸引了该条例所规范的各有关利 益关系群体的热切关注和积极参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 业、专业经营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各方代表都期望自己的观点能够在法 规中得到体现,省内外20多家新闻媒体聚焦这次立法听证会。而法规 制定者与利益相关群体之间在听证会上的直接对话,或开阔了立法者 的思路,或提示了草案条文规定的某些不足,这无疑将使这部法规更 加成熟和完善,更得民心。可以说,这部法规的审议修订过程丝毫不 逊于法规文本本身的社会意义,是我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一次生动实践,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 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在我省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中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相关新闻链接】 ——“听证会多数陈述人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二条关于 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 以及维修养护责任的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另外,考虑到供 水、供电、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维修养护责任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 例中已作了原则性规定,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删去了该条规定。”   ——“立法听证会的多数物业公司代表和业主代表认为,实践中 收取房屋装修保证金对于规范业主的装修行为,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 起了一定的作用,不应完全否定。是否收取专修保证金可以由业主和 物业服务公司双方协商约定,或者由业主大会决定。据此,修订草案 修改二稿第七十五条中删去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的 规定,以及第九十九条相应的法律责任。”   ——“立法听证会多数陈述人认为,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 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收取的场地占用费应当归全 体业主所有。据此,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 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 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同时,在第三款中增 加了有关内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近日根据10月30日召开的立法听证会征集到的 各方意见,对该条例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二 稿。上述几段话是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即将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 〉审议结果的报告》的部分表述,从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我省地方立法 过程的审慎和缜密。 (王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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