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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我省地震灾区将执行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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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杨华 实习生 赵茂)记者8月25日从省地税局
获悉,我省将在地震灾区执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省实际受灾情况,将受灾县(区)划分为重灾区和一般受
灾区两类。重灾区包括宁强县、略阳县、勉县和陈仓区,其他受灾县
(区)为一般受灾区。对重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地税部门将免征20
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
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因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7月1日起,对重灾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允许企业新购
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
业除外)。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
赠的款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取得
的与抗震有关的补贴收入,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因地震灾害造成重
大损失的个人,自2008年5月1日起,2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
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
标准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重灾区开采应税矿产品的企业,确因
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免或免征2008年度资源税。纳税人因地
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
地使用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因受灾无法使用的房屋或建筑物占用
的土地,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
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凡通过公益性社
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
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个人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所
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
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对外国政
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
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等。
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
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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