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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我省地震灾区将执行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2009-04-30
  本报讯 (记者 杨华 实习生 赵茂)记者8月25日从省地税局 获悉,我省将在地震灾区执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省实际受灾情况,将受灾县(区)划分为重灾区和一般受 灾区两类。重灾区包括宁强县、略阳县、勉县和陈仓区,其他受灾县 (区)为一般受灾区。对重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地税部门将免征20 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 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因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7月1日起,对重灾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允许企业新购 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 业除外)。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 赠的款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取得 的与抗震有关的补贴收入,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因地震灾害造成重 大损失的个人,自2008年5月1日起,2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 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 标准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重灾区开采应税矿产品的企业,确因 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免或免征2008年度资源税。纳税人因地 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 地使用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因受灾无法使用的房屋或建筑物占用 的土地,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   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凡通过公益性社 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 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个人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所 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 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对外国政 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 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等。   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 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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