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周元春) 对于前海管理局的监督[JianDu],《条例草案》创新性地提出了设立监督[JianDu]专员公署的制度,由该公署负责监督[JianDu]前海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同时,还规定了前海管理局管理人员及监督[JianDu]人员公开收入以及与其决策有关联的利益情形等监管新招数。
根据《条例草案》,监督[JianDu]专员公署由监督[JianDu]专员一人和助理监督[JianDu]专员若干人组成。而监督[JianDu]专员公署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条例草案》还赋予监督[JianDu]专员或者助理监督[JianDu]专员独立开展监督[JianDu]工作,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同时规定,监督[JianDu]专员或者助理监督[JianDu]专员有权查阅前海管理局各种会议记载、合同文本、财务账簿和其他文件;有权要求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说明有关情形;有权要求前海合作区内的企业和员工就有关事项作证;有权在前海合作区内进行监督[JianDu]所必需的其他调查活动。
《条例草案》规定,监督[JianDu]专员发现有违规情形的,有权要求前海管理局纠正,并对违规人员提出处置建议;发现有犯法行为的,应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更重要的是,监督[JianDu]专员或者助理监督[JianDu]专员接收的投诉事项及调查结果应该公开,这就是一个非常有效地监督[JianDu]手腕。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副主任、条例起草小组副组长梅爱民强调,监督[JianDu]专员和助理监督[JianDu]专员由市政府从深圳市或者香港的著名人士中提名,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监督[JianDu]专员对于全部监督[JianDu]机制的执行非常重要,因此,在选任上,立法时强调有必定的独立性,所以由市政府提名,人大任免,力图将这一监督[JianDu]机制在实践中运行好。”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草案》在对前海合作区领导、管理人员的监督[JianDu]上也有突破和创新,规定前海管理局理事会理事、局长、副局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监督[JianDu]专员和助理监督[JianDu]专员应该公开其收入以及与其决策有关联的利益情形。
这一规定是否有必定的财产申报制度的意味?梅爱民解释说,这与财产申报不一样,只是借鉴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与前海开发建设有关的收入和决策有关联的利益情形进行公开,至于其他财产,仍是个人隐私。梅爱民称,目前,该制度设计对前海合作区的廉政建设有很大的辅助,做好了,对深圳,乃至全国都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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