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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5年将扶持15万人创业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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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起至2013年5年间,我区力争每年扶持3万名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带动12万人就业。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确定一系列创业促就业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以创业推动就业,缓解就业压力。《意见》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失地农民及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人员创业,重点促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我区同时将完善创业促就业扶持政策,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除法律、法律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它前置审批一律取消。
多项优惠措施促近我区就业
注册登记开“绿色通道”
《意见》对申办企业的人员,如果材料齐全的要求及时办理,材料不全的要跟踪服务。放宽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残疾人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注册登记要求,为其申办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供“绿色通道”。
注册资本允许分期到位
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如果创业人员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允许3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申请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
家庭住所可作创业场所
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经申报、评估后,如果符合要求的,科技、发改、财政等部门优先予以立项并给予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依法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都可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和股份,但需要说明的是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拓宽创业场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创业人员安排一定的创业经营场地,城市非主要街道、家庭住所、庭院、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均可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小额担保贷款额最高100万
《意见》提高了微利项目贷款额度,对创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展的,可展期1年。
如果是信用社区推荐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予反担保。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经营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放宽小额贷款抵押品范围
《意见》还放宽了贷款抵(质)押品及反担保范围,如果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本人或其亲属、亲友的房屋(房产证)、存款、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按规定评估认可,都可作为抵(质)押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创业人员也可通过土地或山林承包权及购买的私人土地使用权作抵押。
招员最长可享3年社保补贴如果是初次创业人员创业成功并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创业人员本人及其被招用的
人员,可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对创业人员吸纳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还可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贴。
同时,对享受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2年不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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