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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多项措施鼓励就业 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获补贴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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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积极应对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按“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的方针,就做好2009年-2010年企业稳定就业有关事项,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险种的申请。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缓缴须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须报自治区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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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率统筹地区政府在确保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鼓励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不裁员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数计算。岗位补贴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两项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
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要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要将向企业补贴的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使用,不出问题。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政府制定,并报自治区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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