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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出台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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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今后可获得相应的就业援助。2月3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新疆出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条件。
记者从《办法》中看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7类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即“4050”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上述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此外,还包括各地州市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不同情形的人员应提供相应有效证件和材料,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必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残疾人须持《残疾人证》。
最终被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将获得政府部门提供的就业援助和扶持。例如,我区各地各街道办和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将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一对一”就业服务、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等。
在刚刚过去的自治区就业援助周活动中,我区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动员企业提供一批适合援助对象的就业岗位,并向援助对象有针对性地发送就业信息,将岗位送到就业援助对象家中,全区共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74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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