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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推进社区卫生服务 建立新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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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9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大力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快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意见》明确,建立以政府为主的投入补偿机制。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从2007年起,各地每年增加的城市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社区卫生。各级财政要设立城市社区卫生专项补助经费,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其中:中央财政按社区服务人口每年人均4元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属地政府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少于2元的标准补助,补助标准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意见》确定,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调整;坚持以满足城市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目标。《意见》要求,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的继续教育。
到2010年,全区地级市和地、州所在市及有条件的县级市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居民可以就近在社区享受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以城市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社区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比例占本地门诊总数的50%以上。
《意见》规定,到2008年,基本实现全区各县(市)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逐步提高医疗费用补偿水平,不断提高参合农牧民受益面和受益水平。民政部门要确保农牧区民政救助对象全部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并为其代缴参合个人应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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