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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将于2006年在全疆推行公务员医疗补助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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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决定2006年将“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逐步推行到全区。
4月3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了解到,这项政策自2001年实施以来只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巴州等少数经济条件稍好的地区试行。今年自治区要求全区其他各地州也创造条件实行这个政策,争取到年底,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实现在全区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副局长黄恒义说,“自治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确实减轻了公务员的医疗负担。由于经费充足,医疗补助金会发生结余现象,也滋生了公务员为了花钱而看病的不良现象,使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无意义的浪费。”
为了杜绝这种现象,自治区今年改变了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不得病者不享受补助”的补贴办法,将结余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用于对那些常年缴费但是却没有得病、没有享受到补助的公务员进行每两年一次的全面健康体检,鼓励公务员将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作为一种健康储蓄来对待,使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成为“有病治病,没病预防”的医疗保障金。
名词解释
公务员医疗补助
“公务员医疗补助”是自治区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而制定的办法。主要用于补助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范围内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按规定需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对象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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