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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7·5”事件暴徒杀害无辜平民应严惩
2009-07-17
来自乌鲁木齐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乌鲁木齐“七·五”事件是境内外分裂分子想把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阴谋,他们的图谋是痴心妄想,是不得民心的,新疆早就是中国版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历史发展的脉络来看,这种图谋既无历史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参加乌鲁木齐“七·五”事件的暴徒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他们肆无忌惮地剥夺无辜民众的生命,严重违反了伊斯兰教教义,其手段极其残忍,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构成国际犯罪的还理应在全世界范围内通缉,让他们的犯罪行为在全世界遭到谴责。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乌鲁木齐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冰说,社会稳定是人心所向。“七·五”事件暴徒们犯下了杀人、抢劫、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多项罪行,建议对策划、组织、实施犯罪的主要犯罪分子量刑在十年以上、无期甚至极刑,对没有参与严重的打、砸、抢、烧、杀的不明真相的协从者原则上要以教育为主,从轻处置。任何人只要触犯了刑律,都不应脱逃法律的严惩。 tujian.org

新疆大学的一位法学教授说,乌鲁木齐“七·五”事件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有预谋、有组织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具有反国家、反民族、反人类之性质。这种打砸抢烧行为剥夺了他人生命、损害了他人健康,毁坏了公共财产和他人财产,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这是中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不允许的。这种暴力犯罪行为,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应该被禁止和制裁。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乌买尔说,“七·五”事件中的违法犯罪性质是非常恶劣的,其中放火罪就列在《刑法分则》第一类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里,而放火烧死人的行为又触犯了故意杀人罪,这就要处理好法条竞合关系。而对故意杀人的量刑又分三个层次,以社会危害程度和手段残忍程度来量刑,一般的故意杀人罪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七·五”事件中的故意杀人者犯罪手段很残忍,对国家和社会都构成了严重的危害,是处以极刑的范畴。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的一位教授说,乌鲁木齐“七·五”事件中,暴徒打人、杀人、纵火、抢掠,侵害包括老弱妇孺在内的无辜平民,这样的行为无关民族习惯、宗教信仰、生活方式,严重违背了现代法治社会乃至人类共同的伦理价值。对于那些手段残忍的暴徒,应根据其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依法及时从严惩处。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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