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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武装贩毒袭警案二审 毒贩上诉“手枪走火”(图)
2009-06-17
2008年1月4日,曹家能、李贵强、罗家相3人携带毒品和“五四”手枪,从小路非法入境至临沧市镇康县南伞。同日21时30分许,当3人包乘一辆出租车途经南伞勐堆大岔河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拦下检查,罗家相即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开枪射击,致3名民警受伤。这就是“1·04”武装贩毒袭警案。此案成功告破后,被告人罗家相等5人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裴忠和赵文建两人同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无期徒刑。上述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后,近日该案在镇康县法院进行了二审上诉开庭审理。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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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理由是“手枪走火”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该案于2008年9月16日由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院于2008年12月16日在镇康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罗家相等被告提出了荒唐的上诉理由。二审庭审中,罗家相辩称:在民警搜身检查过程中,其随身携带的手枪走火,没有主动故意开枪袭警。但其承认,因帮阚、陈购买、走私、运输毒品和手枪,并因此而使3名警察受伤,请二审酌情从轻判处。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阚小强称,公安机关确实从其驾驶的汽车内查获了毒品和手枪,但购买手枪纯粹是出于个人喜好,而一审之所以认定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实质是因为同案一审被告人罗家相在运输毒品途中被检查时开枪拒捕,罗携带枪支并开枪击伤警员的行为完全是其个人意志,请求酌情宽大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陈宪友、曹家能、李贵强等人的上诉理由是罗家相的开枪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不能以武装运输毒品同论,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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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的赵文建在二审法庭上称:其为阚小强开车,开车的工资是5000元,不属于非法牟取利益,并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要求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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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检察员认为,7名一审被告人两次将大宗毒品海洛因走私进入我国境内,并运至内地贩卖。在整个毒品犯罪过程中,不同的一审被告人在不同的毒品犯罪环节中,均明知并故意携带了手枪及子弹,且一审被告人罗家相在被检查时还开枪拒捕,造成人员受伤的后果,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武装贩毒特征。7名一审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对7名一审被告人的定性准确,上述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量刑成为二审庭审焦点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在一审诉讼期间,一审被告人李贵强检举揭发另一案犯马某某运输毒品的事实。二审上诉期间,马某某运输毒品案审结。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二审法庭调查中,检察员出示了关于李贵强检举揭发的相关新证据,交由法庭质证。检察员认为:鉴于李检举揭发的马某某运输毒品案已经审结,马某某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证明一审被告人李贵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具有悔罪表现,建议二审法院根据事实依据,对一审被告人李贵强予以改判,对此李贵强及其辩护律师均未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同时,检察员指出,一审被告人罗家相在境外组织毒品、枪支,并负责走私、运输毒品入境,其间还开枪拒捕,打伤3名民警;一审被告人阚小强于1996年12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经减刑于2005年2月22日刑满释放;陈宪友于1988年9月2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经减刑于2004年5月11日被释放;裴忠刑于1997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经减刑于2005年6月18日被释放,阚、陈、裴3人在同一监狱服刑认识后,刑满释放便合谋贩卖毒品,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释放后不满5年,又故意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另外,一审被告人阚小强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此次又实施毒品犯罪,依据《刑法》的规定,阚属于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检察员建议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对李贵强以外的6名一审被告人维持原判。二审法庭将择日宣判。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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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境外购买“五四”枪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7年12月初,一审被告人阚小强、陈宪友共同筹集毒资,后两人从我国南伞口岸出境到缅甸国老街找到阚小强熟悉的一审被告人罗家相(缅甸国籍),由罗负责在境外购买毒品和手枪,并负责走私运入境内交给阚、陈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罗家相在缅甸国老街购买海洛因之后,邀约一审被告人曹家能、李贵强(两人均为缅甸国籍)将购买的粉状海洛因压制成块状。尔后,罗家相、曹家能、李贵强3人走小路将15块海洛因(每块重约350克)、两支“五四”手枪及部分子弹运入我国境内,在永德县城将毒品及手枪、子弹交给已入境等候接取毒品的阚小强。陈宪友则继续留在缅甸国老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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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阚小强、陈宪友各自邀约在四川省成都市的一审被告人赵文建、裴忠,由赵文建将租赁来的奇瑞越野车从成都市开至云南省永德县城附近接取毒品和枪支,由裴忠驾驶阚小强的丰田轿车从成都市来到永德县,让该车在返回时朝前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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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小强接取毒品、枪支之后,其与裴忠将毒品、枪支等藏匿于越野汽车中。阚小强与裴忠驾驶该越野车在后,赵文建驾驶丰田轿车朝前探路,赵负责将沿途检查情况通报给随后的阚小强。阚小强、裴忠、赵文建先后驾驶两辆汽车,从云南省永德县将海洛因运至四川省成都市阚、陈的合租房,并先后将近7块的海洛因零星贩卖给他人,获取巨额暴利,后一审被告人阚小强用获取的赃款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越野汽车。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7年12月底,一审被告人阚小强、陈宪友、罗家相再次商议走私、运输、贩卖毒品事宜。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阚小强在成都市汇款给在境外缅甸老街的陈宪友,陈与罗家相再次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和手枪,罗家相将毒品、枪支走私入境。一审被告人赵文建、裴忠分别受阚小强、陈宪友的安排,由两人开阚小强的丰田轿车和租赁的越野汽车从成都市前往云南临沧接取毒品和枪支。罗家相在缅甸国老街购买海洛因之后,又邀约一审被告人曹家能、李贵强将粉状海洛因压制包装成15块(每块重约350克)。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8年1月4日,曹家能携带8块毒品、李贵强携带7块毒品和一支“五四”手枪,罗家相携带一支“五四”手枪,3人走小路非法入境至我国境内镇康县南伞。同日21时30分许,当3人包乘一辆出租车途经南伞勐堆大岔河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检查,罗家相即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开枪射击,致3名民警受伤,3人趁天黑混乱脱逃。经法医鉴定,民警骆文龙属重伤,另外两人属轻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警方缴获4支“五四”手枪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在“1·04”袭警案发现场,公安机关提取了罗家相逃跑时遗留的手机,经侦查布控:1月5日15时许,民警在云县将前来接取毒品的一审被告人裴忠、赵文建先后抓获,并扣押丰田轿车和奇瑞越野车;5日22时,一审被告人陈宪友入境后在永德县城一宾馆内被民警抓获;6日11时2分,一审被告人李贵强在南伞扣闷丫口步行时被堵卡的执勤人员抓获,在其指认下,民警查获其藏匿在一山洞内的毒品海洛因7块计净重2370克、“五四”手枪一支、子弹6发;同日14时20分,在南伞象转坝路口一辆勐捧开往南伞方向的小货车上抓获一审被告人曹家能,在其指认下,民警查获其藏匿在一山洞内的8块海洛因,净重2710克;同日19时许,一审被告人罗家相在勐堆乡关口地段一辆出租车内被执勤武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已经上膛的“五四”手枪一支、子弹2发,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2粒,净重2.9克,粉末状毒品海洛因一瓶,净重1.8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8年1月4日,在云南省镇康县发生武装袭警案之后,根据公安机关侦查,1月10日19时许,川滇警方联合在四川省成都市莲花西路“大宅门”饭店门口将阚小强抓获,从其驾驶的越野汽车内查获毒品海洛因8块零1袋,净重2840克;查获阚小强和陈宪友的“五四”手枪两支,子弹9发。公安机关经过搜查,从阚小强处缴获人民币101.87万元,从陈宪友处缴获人民币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8年1月10日14时许,我国警方在缅甸果敢县禁毒委的协助下,在缅甸掸邦对被告人李贵强家进行搜查,在李的住处房屋100米外的甘蔗地芭蕉树下查到压制海洛因的油压千斤顶1个,压砖机1套,油火八角锤两个,海洛因模子1套,压缩板4块,并依法予以了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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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警方共缴获毒资107.87万元,海洛因7921.8克,“五四”手枪4支,子弹17发。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记者 夏体雷 通讯员 黄占啊 摄影报道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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