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1日讯
村里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外嫁女”却被规定无权享受本应有的征用补偿等款项。近日,两名出嫁到外村的女子就她们的合法权益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该起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以两女子的胜利终结,法院判决村委员会应分别支付李甲、李乙征地补偿款及土方投标款6400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原告李甲系永嘉县上塘镇某村村民。1994年9月李甲与外村青年肖某结婚后,户口并未迁出,且其在夫家所在的村子也没有分得责任田。1999年2月8日,李甲与其父亲等共计6人分得一些承包田。2003年,村里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后,村委会获得征地补偿款。2004年村委会出让土方又获得相应款项。2004年12月6日,村委会召开会议以确定土地补偿款及土方投标款分配方案,该方案规定:土地补偿款每人分配6000元、土方投标款每人分配400元。同时他们还规定了出嫁外地的女子不能享受该分配。李甲因为是出嫁女,故没有分到相应的款项。李乙也因相同情况被剥夺了权利。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认为,原告李甲、李乙自出生后户口一直登记在该村,并已分得相应的承包田,其出嫁后也没有迁出户口,可见其一直是村里的村民。土地征用补偿款及土方投标款属村里的集体经济收益,为全体村民共同共有,李甲和李乙依法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村委会不同意分配给李甲、李乙,显然违反有关法律,侵犯了二人的合法权益。徐越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