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凡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各统筹地间转移时,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确认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在接收地继续有效,中断缴费另有规定的除外。
“近年来,劳动力流动性增强,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关系在各统筹地区间转移接续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因没明确规定,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难以连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我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作出新的界定后,将利于医疗保险关系在我市各统筹地间顺利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