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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网上征求意
2009-06-15
昨日,《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www.cq.gov.cn)上挂出,广泛征求市民意见。

《规定》共四章42条,凡在本市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都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规定》明确了4种情形将启动行政问责:(一)、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3起且达到目标考核指标一倍的,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起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中,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致造成更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三)、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而行政问责的方式包括: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调离现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市民可采取寄信至渝中区人民路214号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三处(邮编400015),发送电子邮件至fsc63898250@126.com,或网上留言3种方式,就《规定》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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