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调整如下:
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经开区、高新区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1900元/人·年。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1700元/人·年。
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16个区县(自治县)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1500元/人·年。
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要求各区县政府必须在2008年7月底前,依据此标准,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制定本行政区域五保供养具体实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