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遇上政府要突出抓的重点工作,往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如某领导小组、某办公室等。今后,这样的议事协调机构有望减少。《办法》规定,市、区县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开账户和核拨经费。
针对一些行政机关超编超员现象,《办法》规定,市、区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以前,就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构和编制规模、财政供养支出及增减幅度等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