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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亦可申请
2010-06-12

  自从重庆市大规模开建公租房以来,公租房的租赁标准一直牵动着大家的心。日前,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作出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

 

  在召开的“重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孙力表示,公租房可继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售并举,5年以后,符合一定收入条件的人员可以购买,但购买后只能居住,而且可继承,但不能上市交易,不能通过上市获得更多的利益空间。

 

  他表示,凡是有稳定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都可以租,“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已经把农民工纳入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

 

  《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作出了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重庆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不过,重庆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公租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办法》规定,租赁公租房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承租人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还规定,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重庆大规模建设公租房资金从哪里来?《办法》明确规定了公租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的5%,征收的高端商品房房产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发行债券。

 

  据悉,该《办法》将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根据该《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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