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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店售盗版影碟被罚 美电影公司盯上小店
2009-05-05
2007-4-25 9:00:00 文/陈宇航 出处:华夏时报   昨天,市一中院对华纳兄弟娱乐公司等美国6家电影制作公司来华起诉北京樱花之星文化交流中心及其所属的立华之声音像店出售盗版音像制品一案作出判决,确定音像店侵犯著作权,赔偿19.5万元人民币。   维权方:华纳兄弟娱乐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环球城市制片公司、派拉蒙电影公司、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迪斯尼公司   六大电影制作公司的代理人,在北京樱花之星中心的下属营业店立华之声音像店购得其拥有著作权的电影的非法复制DVD光盘。六大电影制作公司方面请求法院判令音像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音像制品,并登报致歉,赔偿经济损失。   侵权方:北京樱花之星文化交流中心及其所属的立华之声音像店   对于6家美国公司的诉求,樱花之星中心方面自称并非6公司所诉电影DVD光盘的实际销售人,实际销售人是其下属的销售店,而且销售行为已经停止。他们同意向6家电影公司赔礼道歉,但无法承担赔偿款。   法院判决   两被告共赔19.5万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销售非法复制原告电影光盘行为的实施人是立华之声音像店,立华之声音像店侵犯了6家美国电影制作公司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立华之声音像店是樱花之星中心的下属营业店,两者存在共同利益,樱花之星中心应与立华之声音像店一起赔偿19.5万元人民币。   案后说法   盗用文艺作品呈隐蔽化   对制造销售盗版文学艺术作品者予以法律制裁是我国政府履行作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义务,实现成员国承诺的一项重要内容。   针对非法使用或下载他人文学艺术作品手段呈现隐蔽化的特点,各级法院积极研讨对策,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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