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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福军:政府应该如何治理恶意软件?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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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31 22:34:00 文/赵福军 出处:网吧帝国网 针对流氓恶意软件的泛滥,国内业界先后出现了行业协会监管论、网络监管自由论、民间组织治理论、商业机构监管论、政府监管论五种观点,相互抨击,互不礼让,其实监管观点的混杂与相互对立,深层次揭示的是不同利益阶层的相互PK,监管思路一盘散沙、军阀混战,概因群龙无首,暂时还没有一个唯马首是瞻的目标,没有一个有足够权威性、有足够强制执行力的机构出现,这必然呼吁政府或国家监管的介入。
正如互联网老人谢文所言:反对“流氓软件”更多的应该是政府的介入而不是企业行为。他甚至提醒网民们对企业的表态多一分小心,“我不赞成企业拿‘流氓软件’的名头互相攻击,不要搞成‘江湖恩怨’”。而且政府作为社会强制力、执行力、统一性与威严性的终极所在,与其它监管方式相比优势是很明显的,那么政府在恶意软件的治理上应该如何进行细节建构呢?
笔者认为,针对恶意软件的泛滥,政府监管的当务之急是进行法治层面及具体制度操作层面的建构,以期治标治本。首先,国家立法机关要统一制定和出台权威性反恶意软件法规,其中重点涉及恶意软件定义 、恶意软件分类监管、恶意软件研发企业监管、恶意软件产业链监管、反恶意软件查杀工具认证准入及监管、恶意软件厂商与传播者的责任等,司法机关要能够严格依法司法,通过诉讼维护网民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恶意软件监管的公正理性;
其次,在具体的执法层面,需要根据恶意软件的技术构成、危害程度、具体情节、实用价值进行具体区分,对一般无界面,安装后只有一个或多个可执行文件或者用户根本找不到可执行文件,从外在形式上不能分辨该软件是否已被安装,看不到任何界面、窗口、按钮等,用户不可自主进行软件操作,不能得知该软件的功能和运行结果,无法正常卸载和删除,强行删除后还会自动生成的已具备病毒特征和属性的恶意软件,执法者应严格按照《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惩处执行,要求相关杀毒厂商将其列入,指引网民查杀;
对于一些多由知名网络企业开发,具备一定实用功能,安装后用户可感受到该软件存在,能看到明显窗口或操作界面,包括按钮、图标、菜单等,能感知软件实现的具体功能有哪些,并可进行选择、运行等操作,软件本身并不具备恶意行为,而是在使用过程中,因一些商业目的与其他恶意软件捆绑的界面免费共享软件,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不宜因其一时被诱于商业利益,流氓过用户,就将其一棒子打死,而应给其改过自信的机会,要求其明示提供卸载程序方法与平台。同时积极引入恶意软件许可证、举报、黑名单、分级等制度。
最后,恶意软件治理绝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必须依托长效监管机制、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与资源、通力合作上下一心才能最终推动恶意软件的根本治理。恶意软件产生的根源在于行业间的恶性竞争,或来因过于浮躁、或因急功近利、或因大环境背景,总之是互联网行业本身不成熟的直接体现,只有消除行业内的恶意竞争才能为根治恶意软件提供环境支持。因此我们倡导的恶意软件治理思路是以国家政府监管为主导,在完备相关立法、执法、司法的同时,积极联合民间力量,借助行业协会呼吁行业己律与全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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