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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郑码官司启示:第三方软件当重视专利 |
200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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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么也想不到,微软作为世界最大的软件公司,居然涉嫌使用中国的一款输入法十年竟未付费。”1月15日以来,许多用户对记者如是叹息。
微软郑码官司启示:第三方软件当重视专利
微软恐怕怎么也不会想到,现在让自己惹上侵权官司的,竟是12年前签署的一纸协议。
十年前埋下诉讼根源
1994年,刚刚打入中国市场的微软四次派人到中国考察,试图找出一款汉字输入法加入Windows操作系统,以便更好地适用于中国用户。当时,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受原国家电子工业部和国家技监局委托,组织专家对全国各企业开发制作的字库和汉字输入法进行规范化测试。
1年后的9月20日(1995年),中国电子工业部和微软签署《Windows 95中文版项目标准规范合作协议书》,微软确定在Windows3.2和Windows95中优先使用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由此埋下如今被诉的侵权官司。
据了解,郑码输入法是一种利用英文键盘输入汉字的输入法。由《英华大辞典》主编郑易里先生及其女儿郑珑共同发明,1989年获得中国发明专利。1992年,从事高新软件企业的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公司(下称“中易”)经郑易里及郑珑授权,对该专利进行使用,开发、研制、设计了符合国家标准的宋体、黑体两套中文郑码字库。
随后十多年间,郑码输入法随着Windows操作系统走进电脑用户,绝大多数电脑用户都接触到了这种输入法。但讽刺的是,就是这种伴随Windows操作系统进入中国用户家庭十多年的输入法,如今居然涉嫌微软盗版使用的嫌疑。
把微软告上法庭的是中易公司。2008年1月15日,“中易”起诉美国微软公司违法使用郑码输入法、侵犯相关知识产权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审判庭首次不公开开庭审理。诉讼的主要根源正是1995年签下的一致协议。
这是美国高科技公司短短几个月内在中国遭遇的第二起知识产权诉讼。2007年8月,方正也指控暴雪对方正拥有专利权的字体侵权,并索赔1亿元人民币。
不过,相比方正诉暴雪案,微软被诉案则显得更为复杂。在双方给本报发来的声明中,中易表示微软使用郑码输入法十年未付费,微软的声明则反驳了这一说法。而双方对于关键证据十年前签署协议的具体内容的保密,则更让微软被告案谜团重重。
中易:微软欠我十年债
中易总经理蓝德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1998年微软为Windows 95操作系统使用郑码付费后,已经有长达十年时间没有向该公司支付使用费。
中易表示,从1998年起,微软在其先后开发的Windows98/2000直至XP等中英文操作系统中,大量预装了中易享有知识产权的“郑码”中文输入法和中易字库作品及其产品,但没有对商业使用中易享有专利权及著作权的产品——郑码输入法和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权、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中易字库进行签约和支付使用许可费用。
微软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公司的知识产权,因此起诉微软:侵犯“郑码”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郑码近5万条字词编码表的汇编著作权、中易字库的美术作品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总计4万多个字形数据的汇编著作权。
易至今未确定诉讼金额。“因为我们不知道Windows95后操作系统的确切使用量。”此外,中易表示,Vista操作系统并不在此次诉讼之列。据记者了解,vista也普遍内置了郑码输入法。
官方提供给本报的材料,2007年4月,中易公司一纸诉状,将微软告上法庭。4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其间因为证据提交不足,一直未能开庭,直到今年1月15日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20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
15日的庭审中,中易提供1995年签署的协议这一证据时,微软有些显得措手不及,表示请求法院给微软10天时间,以便核对1995年与中易签署的协议。”中易代理律师对记者表示,由于是微软要求不公开审理,因此无法提供开庭情况细节。
,由于作为企业的中易当年只是签了附属文件,主要合作协议是由当时的国家电子部及技术监察中心和微软签下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开庭首日进展不大。
微软:郑码输入法专利无效
在去年5月28日,微软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向国家知识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郑码”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郑码“不具有新颖性”、“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并宣告“郑码”专利无效。同时还向法院要求中止诉讼程序。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谓新颖性,是指在申请专利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始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而创造性,是指和申请专利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微软认为,1989年获得专利权的郑码输入法,在1983年的一次会议上已经发表了相关论文,也就是说郑码实际上以前就已经公开了,因此并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遂提出了“专利无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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