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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流通治安管理条例改为“反销赃条例”?
2009-07-10
本报讯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相关条例草案。其中,《广东省旧货流通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成为会议讨论的焦点之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鉴于条例的立法目的,条例名称应当修改为《广东省反销赃条例》。但也有部分组成人员表示反对。条例的一个重要立法目的就是“反销赃”。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为了更好规范旧货流通领域的治安管理,切实加强反销赃的效果,建议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广东省反销赃条例》。梁灿盛等认为,草案所指的旧货购销行业仅包含废旧金属收购、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金银饰品回收和加工、机动车维修业,其他扰乱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废品销赃行为在草案中体现不出来。因此,建议直接将草案的名称改为《广东省反销赃条例》。还有的意见认为,旧货范围太广,二手楼、旧家具、旧书旧报似乎都在旧货范畴内,同时本条例所规定的机动车维修、机动车拆解等行业又不属于旧货流通范畴。因此,修改条例的名称会更准确一些。但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反对。他们认为,公安机关把草案中的旧货购销行业限定在废旧金属、报废机动车、金银加工等行业,目的是规范这些行业的流通行为。若把草案名称改为《广东省反销赃条例》,条例的范围就大大扩展了,受贿得来的物品也属于赃物,这明显不符合立法本意。“关于嫌疑赃物处理的相关规定争议很多,具体如何修改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徐林任宣(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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