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7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QiYe]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通知表示,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由油(气)田企业[QiYe]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ShengChan]企业[QiYe]生产[ShengChan];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油(气)田企业[QiYe]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
该政策是在高油价下对炼厂的一种变相补贴,旨在鼓励生产[ShengChan],将有利于降低企业[QiYe]的生产[ShengChan]成本,促进炼厂加工的积极性。有助于在高油价下缓解可能出现的油荒局面。